返回主站|会员中心|保存桌面|手机浏览
普通会员

湖北武汉远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料药,中间体,激素|食品保鲜剂|18062666941

新闻分类
  • 暂无分类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刘兵
  • 电话:18062666941
  • 邮件:ycsales06@ycphar.com
  • 传真:18062666941
站内搜索
 
荣誉资质
  • 暂未上传
友情链接
首页 > 新闻中心 > 整治中药材“打磺”系列报道之五:
新闻中心
整治中药材“打磺”系列报道之五:
发布时间:2012-02-25        浏览次数:161        返回列表
整治中药材“打磺”系列报道之五:
药材“打磺”的有关法律规定及后果
随着采访的深入,化工报价网记者的心情可谓是越来越沉重。我国政府其实对药材硫磺熏蒸的问题极其重视,并且从为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的宗旨出发,制定了一系列的强制性规定,不同的法律部门,不同的法律效力层级,三申五令,明确禁止硫磺熏蒸药材。《药品管理法》之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使用硫磺熏蒸,应按劣药论处;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42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劣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劣药的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规定,除山药外,其他所有中药材原药不能用硫磺熏蒸或浸泡。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对中药材采用硫磺熏蒸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在市场流通领域的部分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通过采用硫磺熏蒸或浸泡达到外观漂白的行为,应按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而从2005年7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版《药典》删除了山药加工中使用硫磺熏蒸的方法,表明中药材已不允许使用硫磺熏蒸以漂白、增艳、防虫。2010年版的国家药典也首次提出了检测中药材中二氧化硫含量的方法。
    规定不可谓不细,惩罚也不可谓不严,为何目前“打磺”仍成为一种普遍现象?有关专家解释说,主要是取代硫磺熏蒸的药材保存新方法没有得到大力的宣传推广和应用,比如说肉桂醛熏蒸,效果比“打磺”好,又绿色安全,综合使用成本也低,但很多药农药商还不知道,只有铤而走险,冒着极大的法律风险采用硫磺熏蒸方法。专家建议要向药农大力推广新方法,并且相信药农药商能在短时间内接受肉桂醛熏蒸,专家预言,肉桂醛熏蒸必将成为药材保存的主流方法而得到广泛的应用。